首先,请允许我定义这场论辩是一场严肃的学术论辩,而非两个散文家就一个宏大命题写不同侧影的抒情文。
前情提要:ada 老师《你要自由做什么》
ada老师的原文主要论点是,如果人想要在互联网世界获得自由,就需要拥有其在互联网产品上所创造的数据的所有权。因为,①从伦理角度来看:所有权被剥夺的互联网用户,如平台的奴隶,会被不断剥削“剩余价值”;②从功利角度来看:平台剥夺用户所有权,从而形成了垄断,这阻碍了创新与市场竞争。
在ada老师的定义下,一个去中心化的平台,是所有用户的数据结合而成的,用户可以带着自己的数据自由地在各个平台上迁徙。只提供被服务时所必需的数据,不用在别人掌握了“数据”之后被勒索。同理,一个去中心化的社区,是一个由member创作的数据结合而成。社区的作用是给予member以“声誉”,这种声誉应该是全世界有效的,而非只在社区体系下有效。
回应如下:
在上文中,数据看起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datum,是数字程序因为被用户交互而产生的某些代码,比如“文字、视频、交易记录”;一种是information,是被了解到的,关于用户的某种信息或知识,这会导致用户被了解过多而被“勒索”。
但是,一旦我们聊数据,我们显然是指前者,但ada老师建立的论点,却是站在后者的定义上。但是,我们不能对信息要求所有权,因为我没法对别人的脑子里的东西宣布权利。所以,关于被勒索的论点就不再存在。ada老师使用勒索的理由在于,平台了解了用户的信息之后,得到了用户的一些“知识”,从而对用户进行商品推荐、信息引导甚至利用这些知识向第三方要求高额溢价(比如,原文二类电商的例子)。用户“应有”的数据被拿去收获了如此高额的利润,用户本身却“没有获利”(或者没有公平地获利),在ada老师的定义中,这属于剥削。
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一个推销人员,仅仅看一眼我的外形就了解了我的品位、爱好。这些信息符合数据的定义,但我要宣布对这些数据的所有,而挖去他人的双眼吗?这很显然是荒谬的。
罗卡交换定律告诉我们,“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用户视这些痕迹如敝履,平台则视之如珍宝,因此,他们形成了自愿的、互惠的交换。这并没有错,如果有人用户发现了自己痕迹的价值,想要抬高自己的要价,却发现平台方似乎并不同意,那么他可以放弃交易。
但如果用户因此责怪平台方不给自己继续提供服务,甚至要求撤销之前的交易,则实在违背常理。
将雇员和奴隶划等号确实是一个值得澄清的问题,在左翼哲学家乔姆斯基的“工资奴役”概念下,似乎雇员特别容易将自己摆在一个奴隶的弱势地位下。但雇员真的是奴隶吗?雇员会在辞职之后收到殴打、失去生命吗?法律会判一个结清合同的雇员辞职有罪吗?我并不这样认为。
当然ada老师也没有说现在是奴隶社会,她只是形容一个离开了大厂的雇员和一个离开了平台用户失去早先存在的“价值”。但这依然不合理,因为这个价值的起点不在雇员也不在用户,而在平台、在大厂。某一个平台认为某个用户有价值、而其他平台不这么认为;某一企业认为某一员工有价值,而其他企业不这么认为。这有什么可以疑问的吗?我热爱我的母亲,愿意为她倾尽家产,付出生命;而陌生人可能只愿为她做一点捐赠,难道我要说我的母亲离开了我就失去了价值吗? 人对他人和它物的主观评价也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吗?
一个用户,因为长年在平台上活动,而被平台认为是一个高价值用户,他可以凭借对你的了解,为你提供更精准的服务,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逻辑,就像你常去的咖啡店老板,会贴心地为你点上你爱喝的特调。至于某个傻逼PM选择利用数据杀熟,还业余地被用户知晓了,那也活该赔款、丢工作、失去市场份额(比如被其他产品替代),但这依然瑕不掩瑜,我们完全可以对比平台出现前后,用户的生活方式的变化。